上海市侦探调查;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抵押能成立吗?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系双方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抵押该房产显然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权人要想取得抵押权必须满足善意取得,即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三项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通常来说,第二、三项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因此核心就在于判断是否“善意”。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人婚姻情况进行核实,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并非“善意”,不能认定其为善意取得抵押权。现行法律对如何判断“善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本案抵押权人是自然人的话,或许会是不同结果。因为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一般民事主体只需核实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可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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